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所稱同等學力,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業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二、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三、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者。 四、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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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所稱同等學力,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業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二、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三、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者。 四、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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