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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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所稱同等學力,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業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二、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三、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者。 四、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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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4條,同等學力的定義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業三年級課程,並持有修業證明書;二是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結業證明書;三是通過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並取得學力鑑定及格證書;四是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該條例的參考資料為高級中學法及其相關修正法規,包括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以及高級中學法修正條文。其中,有關第一項的情形,可以參考國民中學相關法規,如國民中學法及其相關修正法規;有關第二項的情形,可以參考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相關法規;有關第三項的情形,可以參考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相關法規;有關第四項的情形,可以參考技術士資格相關法規。 例如,對於第一項情形,可以參考國民中學法第10條,該條規定了國民中學在修業期間的相關規定。又例如,對於第三項情形,可以參考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的相關規定。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初步分析,具體的解釋還需進一步查閱相關法規文件以及相關判例。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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