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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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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高級中學修業年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高級中學修業年限原則上為三年,但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延長二年。根據教育部所發佈的《高級中學法》,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學生需要更多時間學習或是特殊學程的需要,修業年限得延長二年。延長修業年限需要經過相關法規的規定與批准。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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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高級中學修業年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二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