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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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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生入學,應由各校單獨或聯合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之;其招生計畫及招生簡章,由招生委員會擬訂,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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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高級中學辦理招生入學時,應由各校單獨或聯合組織招生委員會進行。招生委員會應擬訂招生計畫及招生簡章,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舉例來說,假設某高級中學要辦理招生入學,校方需組織招生委員會來擬訂招生計畫及招生簡章。招生計畫包括招生名額、招生方式、考試內容等相關內容。招生簡章則具體規定了招生流程、報名方式、報名文件等細節。這些計畫和簡章需經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定才能正式實施招生。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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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生入學,應由各校單獨或聯合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之;其招生計畫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