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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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高級中學辦理招生入學時,應由各校單獨或聯合組織招生委員會進行。招生委員會應擬訂招生計畫及招生簡章,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舉例來說,假設某高級中學要辦理招生入學,校方需組織招生委員會來擬訂招生計畫及招生簡章。招生計畫包括招生名額、招生方式、考試內容等相關內容。招生簡章則具體規定了招生流程、報名方式、報名文件等細節。這些計畫和簡章需經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定才能正式實施招生。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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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