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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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定各類型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高級中學,綜合高級中學校名得冠綜合二字,單類科高級中學應冠類科別。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附屬高級中學;並就其學校類型,依前項規定冠以綜合二字或類科別。 公立學校校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學校校名,不得以地名為校名。 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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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8條,分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釋: 1. 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定各類型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高級中學,綜合高級中學校名得冠綜合二字,單類科高級中學應冠類科別。 根據此條款,各類型高級中學的校名通常應該是某某高級中學,且綜合高中可以在校名前加上「綜合」,單一類科高中則應該冠以類科別的名稱。例如,一所綜合高中可以是「台灣綜合高級中學」,而一所特殊類科高中可以是「中山醫學高級中學」。 2.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附屬高級中學;並就其學校類型,依前項規定冠以綜合二字或類科別。 這條款指出,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的校名應該是某某附屬高級中學,且根據前述的規定,可以在校名前加上「綜合」或類科別的名稱。 3. 公立學校校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學校校名,不得以地名為校名。 這一條款指出,公立學校的校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決定,而私立學校則不得以地名來作為校名。 4. 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根據此條款,如果不同的高級中學使用了相同、相似或可能使一般民眾誤認的校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要求其變更校名。 這些解釋係根據最新版本的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以及台灣教育部相關規定所提供的資料。
- 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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