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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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下列各項資料,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本學期新生、轉學生、復學生、延修生,休學生及退學生名冊。 二、本學年教職員名冊。 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前項資料異動部分之異動表,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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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9條,高級中學應該在每個學年的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告以下資料:新生、轉學生、復學生、延修生、休學生和退學生的名冊,以及教職員的名冊。此外,高級中學應該在每個學年的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告前述名冊中的異動部分。 根據《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的解釋,這項條款的目的是為了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能夠隨時了解該校的學生和教職員的情況,以便進行監督和管理。這些報告資料可以幫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確保學生和教職員的名冊資料正確完整,並及時了解當前的學校情況。 假設一所高級中學在新學年開始時新增了一位轉學生,根據這項條款,該校應該在一個月內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告該轉學生的資料,以確保轉學生的名冊資料能夠及時更新。同樣地,如果一位教職員在第二學期離職或另有任何異動,該校也應該在一個月內報告相應的異動表,以確保相關的教職員名冊能夠及時更新。 一份參考資料為《高級中等學校法施行細則》。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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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