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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下列各項資料,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本學期新生、轉學生、復學生、延修生,休學生及退學生名冊。 二、本學年教職員名冊。 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前項資料異動部分之異動表,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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