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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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所設之教務、學生事務及輔導會議,由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 前項會議,由該管處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召集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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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高級中學根據該法第二十四條所設立的教務、學生事務及輔導會議由相關行政人員和教師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學生代表參加。這個會議由該管處主任和主任輔導教師召集和主持,每個學期至少舉行一次。 範例: 依照這個條款,某一所高級中學的教務主任和主任輔導教師召集並主持了一次教務、學生事務及輔導會議。在會議中,他們邀請了幾位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參與討論和決策相關事項。這次會議遵循了法規的要求,並且符合每個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的規定。
- 第二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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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