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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所設之教務、學生事務及輔導會議,由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 前項會議,由該管處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召集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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