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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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有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者,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材教法、推展教學活動,並得減少授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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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在高級中學設有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時,應該置召集人一人,其責任是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材教法以及推展教學活動。此外,根據該條款,該委員會還可以減少授課時數。 參考資料: 教育部(2015)。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 第二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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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