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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有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者,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材教法、推展教學活動,並得減少授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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