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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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各科教學應活用教材,並須注重實驗及實習。 高級中學除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採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外,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之課程標準或綱要,自編補充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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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高級中學的科目教學應該活用教材,並且需要注重實驗和實習。除了根據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審定或編定的教科用書外,高級中學也可以根據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定的課程標準或綱要,自行補充教材。 根據教育部所發布的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陸,實施要點,以及教學創新九年一貫課程問題與解答一手冊,可以解釋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相關規定。根據這些法規和參考資料,高級中學應該使用多樣的教材來進行教學,並且特別要注重實驗和實習。此外,高級中學可以根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陸的課程標準或綱要自行補充教材,以便更好地執行教學。
- 第九條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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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