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高級中學校長及全體教職員均負訓育與輔導責任,並須以身作則,指導學生課內課外之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高級中學校長及全體教職員負有訓育與輔導學生的責任。在此條規定中,校長及教職員應以身作則,並指導學生參與課內與課外的活動。這意味著校長及教職員的行為應符合道德倫理,並具有良好的榜樣效應。他們也應該盡力指導學生參與各種學習活動,無論是在課堂內還是課堂外。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校長及教職員在培養學生全面發展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Example: 一個高中校長應該盡力與其他教職員一起制定學校政策,以提供適當的學習環境給學生。他/她應該積極參與學生活動,例如學校舉辦的體育比賽、課外活動或學習營。此外,校長也應該經常與教職員會面,提供指導與專業支持,以確保教學品質的提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