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中學設立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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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中學學區劃分,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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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完全中學設立辦法》第4條規定,完全中學的學區劃分是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來劃定的。這意味著學區劃分的範圍和方式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並考慮到人口分佈、交通情況、社區特性、文化環境、行政區域以及學校分布等因素。具體的劃分標準和程序應該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並實施。 資料參考: 《完全中學設立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330)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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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