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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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本部。本部辦理審定事項,必要時,得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為之。 本辦法所稱申請審定者,指依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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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供的法條,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3條,可得知以下兩個關鍵點: 1. 審定機關:根據該條,指的就是教育部。教育部負責辦理高級中學教科用書的審定事項。在必要的情況下,教育部還可以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來執行相關的審定工作。 2. 申請審定者:根據該條,指的是依法已經登記經營圖書出版的公司。這些出版公司可以向教育部提出申請,希望讓他們的教科用書得到審定。 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來說明這個法條的應用。假設ABC出版公司是一家已經合法登記經營的圖書出版公司,他們研發了一套針對高級中學教科的用書,希望得到教育部的審定。根據這個法條,ABC出版公司可以向教育部提交申請,提供相關的教科用書資料。教育部將根據法定程序和標準對這些用書進行審定,判定它們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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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