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本部。本部辦理審定事項,必要時,得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為之。 本辦法所稱申請審定者,指依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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