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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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者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申請審定者就同一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 教科用書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定或配合課程綱要修正應重新審定者,依本部公告之審定期間及實施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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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4條的規定,申請審定者在同一科目上可以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不同冊序的教科用書。同時,如果在同一科目上有兩種以上的版本,其內容應該有超過一半的差異。對於依照第一項規定申請審定或配合課程綱要修正需要重新審定的教科用書,應按照教育部公告的審定期間和實施方式進行審定。 根據以下參考資料,這些規定是爲了確保教科用書的內容多樣性和配合課程的需要。例如,在一個科目上有不同版本的教科用書可以提供學生多種學習材料的選擇,從而適應不同學生的需求。同時,重新審定教科用書可以確保其內容與最新的課程綱要相符,提供學生最新的知識和教學資源。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15 2. 教育部。教育部公告「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修正」。取自 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pub_attach/94306.pdf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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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