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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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者於申請審定時,應填具教科用書審定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用書編輯計畫書一式十份至十六份。 二、教科用書及教師手冊書稿各一式十份至十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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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的申請者應填寫教科用書審定申請表,並檢附以下文件: 1. 教科用書編輯計畫書:申請者需提供十份至十六份的教科用書編輯計畫書。這份計畫書應詳細描述教科用書的編輯內容和安排,包括教科用書的目標、結構、內容、編寫方式等。 2. 教科用書及教師手冊書稿:申請者需提供十份至十六份的教科用書及教師手冊的書稿。這些書稿應該是已經完成的初稿或近乎完成的版本,包括教科用書的內容、範例、圖表、習題等。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出版社申請審定數學科教科用書,他們需要填寫教科用書審定申請表,並附上十份至十六份的教科用書編輯計畫書和教科用書及教師手冊書稿。編輯計畫書會詳細描述這本教科用書的目標、結構、內容、編寫方式等。書稿則是已經完成或接近完成的教科用書初稿,包括內容、範例、圖表和習題等。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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