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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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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者依前條第二款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以打字、美工完稿裝訂;插圖不得以草圖替代;彩圖不得以黑白圖片替代。 三、版式規格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pt(十六級)。 四、封面使用素面紙張,除標明書名、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審定者、編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人名、地名、學術名詞、專有名詞等翻譯名詞,如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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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6條規定了申請審定者提交教科用書書稿的要求,具體規定如下: 一、申請審定的教科用書應按科目進行申請。 二、書稿以冊為單位,需要打字、美工完成並裝訂;不得用草圖代替插圖,彩圖不得用黑白圖片替代。 三、版式規格應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pt(十六級)。 四、封面使用素面紙張,除標明書名、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審定者、編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的人名、地名、學術名詞、專有名詞等翻譯名詞應參照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的公告內容為準。 六、使用的度量衡單位應採經濟部指定的法定度量衡單位。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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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審定者依前條第二款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