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審定者依前條第二款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以打字、美工完稿裝訂;插圖不得以草圖替代;彩圖不得以黑白圖片替代。 三、版式規格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pt(十六級)。 四、封面使用素面紙張,除標明書名、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審定者、編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人名、地名、學術名詞、專有名詞等翻譯名詞,如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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