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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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者,其遴選聘任程序,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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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18條,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的委任由各主管機關進行遴選並聘任合格的人員。遴選聘任程序的辦理要依照該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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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