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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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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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17條的規定,對新設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籌備處主任的遴選,可以適用該辦法的規定進行。根據參考資料中提供的內容,該辦法的17條只有這一句話,沒有提供任何其他詳細的說明或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這一條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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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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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