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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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16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1. 校長遴選會委員應自行迴避具有以下關係的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以及曾經有過指導他們學位論文的師生關係。這些委員需要避免在校長遴選時產生利益衝突。 範例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教育部,訂定日期:2018年8月17日。 2. 如果校長候選人認為有遴選會委員沒有自行迴避應該自行迴避的情況,或是有具體事實可證明他們執行任務有偏頗的可能,校長候選人可以在遴選會作出決議之前,向遴選會提出申請迴避的要求。 範例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教育部,訂定日期:2018年8月17日。 3. 如果校長候選人的迴避申請被駁回,校長候選人可以在五天內向相關主管機關聲明不服。主管機關應在十天內進行適當的處理,除非有正當理由使得此意見無法被接受。 範例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教育部,訂定日期:2018年8月17日。 4. 如果遴選會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卻未自行迴避,並且校長候選人沒有提出迴避申請,遴選會主席應命令該委員迴避。 範例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教育部,訂定日期:2018年8月17日。 5. 如果遴選會主席自身有應自行迴避的情況,主管機關應命令其迴避,並由遴選會委員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範例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教育部,訂定日期:2018年8月17日。
- 自行迴避名詞
- 駁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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