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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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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遴選會委員審議有關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2. 2.遴選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校長候選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遴選會決議前,向遴選會申請迴避。
  3. 3.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於五日內向各該主管機關聲明不服,各該主管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4. 4.遴選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校長候選人申請迴避者,應由遴選會主席,命其迴避。
  5. 5.遴選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命其迴避,並由遴選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16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1. 校長遴選會委員應自行迴避具有以下關係的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以及曾經有過指導他們學位論文的師生關係。這些委員需要避免在校長遴選時產生利益衝突。 範例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教育部,訂定日期:2018年8月17日。 2. 如果校長候選人認為有遴選會委員沒有自行迴避應該自行迴避的情況,或是有具體事實可證明他們執行任務有偏頗的可能,校長候選人可以在遴選會作出決議之前,向遴選會提出申請迴避的要求。 範例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教育部,訂定日期:2018年8月17日。 3. 如果校長候選人的迴避申請被駁回,校長候選人可以在五天內向相關主管機關聲明不服。主管機關應在十天內進行適當的處理,除非有正當理由使得此意見無法被接受。 範例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教育部,訂定日期:2018年8月17日。 4. 如果遴選會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卻未自行迴避,並且校長候選人沒有提出迴避申請,遴選會主席應命令該委員迴避。 範例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教育部,訂定日期:2018年8月17日。 5. 如果遴選會主席自身有應自行迴避的情況,主管機關應命令其迴避,並由遴選會委員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範例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教育部,訂定日期:2018年8月17日。

  • 自行迴避名詞
  • 駁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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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 16 條規定:「遴選會委員審議有關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