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應召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
- 2.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該主管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與各該主管機關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 3.前項第二款學者專家,由各該主管機關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 4.第二項第五款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之遴選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該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該校班級家長代表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 5.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6.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委員在任期間,不得與參加校長遴選者就相關遴選事項,有程序外之接觸。
- 7.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委員在任期間,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解聘之;其缺額,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在任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2條,進行以下釋義: 1. 前述法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在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時,應召開遴選會。遴選會是由相關的委員組成的機構,負責評選遴選校長的工作。 2. 遴選會的委員人數為九人至十五人,並涵蓋了以下幾種不同身份的人員:主管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與主管機關同級並合法立案的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以及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的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和家長代表。 3. 學者專家的選聘由主管機關從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團體以及設有教育系、所的大學推薦的參考名單中選出。 4. 教師代表和家長代表只有在辦理該校校長的遴選時才具備委員資格。教師代表由該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的二分之一;家長代表則由該校班級家長代表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一。 5. 遴選會的委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應是其中一個性別的代表。 6. 遴選會的委員在任期間不得與參加校長遴選者發生程序外的接觸。 7. 如果遴選會的委員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的行為,主管機關有權將其解聘。被解聘的委員缺額,按照前述法條的規定補足。 參考資料:高等教育法規手冊,行政院教育部,2021年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