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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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 。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三目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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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本辦法所指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這項法規允許各校聘僱外國教師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特定工作,該工作是指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三目,即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及公立或已立案實驗高級中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各校聘僱外國教師需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三目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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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