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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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外國教師,係指外國人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擔任一般課程教師,或於已立案私立國民中小學擔任外國語文課程教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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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對於外國教師的定義。該條指出,外國教師指的是在公立學校或已立案的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擔任一般課程教師,或者在已立案的私立國民中小學擔任外國語文課程教師的外國人。這意味著外國教師必須符合這些條件才能獲得聘用和許可。例如,一位在已立案的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擔任數學老師的美國人,或者在已立案的私立國民小學擔任英文老師的加拿大人都可以被視為外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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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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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