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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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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外國教師,係指外國人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擔任一般課程教師,或於已立案私立國民中小學擔任外國語文課程教師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對於外國教師的定義。該條指出,外國教師指的是在公立學校或已立案的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擔任一般課程教師,或者在已立案的私立國民中小學擔任外國語文課程教師的外國人。這意味著外國教師必須符合這些條件才能獲得聘用和許可。例如,一位在已立案的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擔任數學老師的美國人,或者在已立案的私立國民小學擔任英文老師的加拿大人都可以被視為外國教師。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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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教師,係指外國人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擔任一般課程教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