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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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應具有合於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含獨立學院) 以上畢業 (學位) 證書,並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之合法證明文件。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除應先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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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內容要求,各校聘僱的外國教師必須具有符合教育部認可規定的國外大學(包括獨立學院)以上的畢業學位證書,並且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之合法證明文件。 除了符合教育部認可的學歷證書外,聘僱外國教師還需要按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外國教師具備適當的學術背景和教學能力,以提供高品質的教育服務。 參考資料: 1.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最近修改日期為2021年5月3日,條文記錄在教育部官方網站上。 2.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最近修改日期為2020年12月15日,條文記錄在教育部官方網站上。
-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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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