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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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申請聘僱外國教師,應檢具下列資料、文件,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聘僱許可: 一、聘僱申請表一式二份。 (格式如附表一)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 (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聘僱契約書應載明受聘僱外國教師、聘僱期間、工作內容、薪資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三、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外國教師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中文譯本。 四、外國教師之護照影本 (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 五、外國教師係兼任者,應造具名冊一式四份 (格式如附表二) 、專職工作許可文件影本及其自學期開始前已獲准一個學期以上之外僑居留證影本。 六、由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其中文譯本。 七、已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聘僱許可文件未核發前,各校不得先予聘僱或試用。 附表一 __________學校聘僱專 (兼) 任外國教師 (展延) 申請表 ┌─┬─────┬──────────────────────┐│學│校 名│ ││校├─────┼──────────────────────┤│資│校 址│ ││料├─────┼──────┬────┬──────────┤│欄│校 長│ │電話 │ ││ │ │ ├────┼──────────┤│ │ │ │傳真 │ ││ ├─────┼──────┼────┼──────────┤│ │承 辦 人│ │電話 │ ││ │ │ ├────┼──────────┤│ │ │ │傳真 │ │├─┼─────┼──────┼────┼──────────┤│擬│外文姓名 │ │中文姓名│ ││聘├─────┼──────┼────┼──────────┤│僱│性 別│□男 □女 │出生日期│ ││之├─────┼──────┼────┼──────────┤│外│國 籍│ │護照號碼│ ││國├─────┼──────┼────┼──────────┤│教│任教年級 │ │待遇 │ ││師├─────┼──────┼────┼──────────┤│資│任教科目 │ │電話 │公: ││料├─────┼──────┤ ├──────────┤│欄│電子郵件地│ │ │宅: ││ │址 │ │ │ ││ ├─────┼──┬───┴────┴──────────┤│ │ │初聘│ 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 ││ │聘 期├──┼───────────────────┤│ │ │展延│ 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 ││ ├─────┼──┴───────────────────┤│ │外國住所 │ ││ ├─────┼──────────────────────┤│ │在華通訊處│ ││ ├─────┼──────────────────────┤│ │學 歷│ ││ ├─────┴──────────────────────┤│ │經歷 (原服務單位職務、地點及起迄日期) : ││ │ ││ │ ││ ├────────────────────────────┤│ │隨行來台眷屬: ││ │ ││ │ │├─┴────────────────────────────┤│ 此致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應檢具文件 (請勾選) │學校初│主管機││ │ │驗結果│關覆核│├─┼──────────────────┬─┼───┼───┤│黏│一 聘僱契約書 │ │ │ ││貼├──────────────────┼─┤ │ ││處│二 學經歷影本及其經法院認證之中譯本│ │ │ ││擬├──────────────────┼─┤ │ ││聘│三 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 │ ││僱├──────────────────┼─┤ │ ││之│四 護照影本 │ │ │ ││外├──────────────────┼─┤ │ ││國│五 專職工作許可文件影本及一學期以上│ │ │ ││教│ 外僑居留證影本 │ │ │ ││師├──────────────────┼─┤ │ ││半│六 健康檢查證明、經法院認證之中譯本│ │ │ ││身├──────────────────┼─┤ │ ││照│七 已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 │ │ ││片│ 定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 │ │ │└─┴──────────────────┴─┴───┴───┘填表說明: 一、本申請表各欄請詳實填寫。 二、受聘僱人學歷欄應填寫大學、碩士、博士學位學歷,並附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三、受聘僱人初次受聘期以三年為限。 四、所附各類文件,如係外文,應附中文譯文。 附件二 (學校全銜) 聘僱外國專 (兼) 任教師名冊 ┌─┬─┬───┬─┬─┬─────┬─────┬─┬──┬─┐│編│職│ │國│性│出生日期 │ │學│護照│備││ │ │姓 名│ │ ├─┬─┬─┤聘僱期間 │ │ │ ││號│稱│ │籍│別│年│月│日│ │歷│號碼│註│├─┼─┼───┼─┼─┼─┼─┼─┼─────┼─┼──┼─┤│ │ │ │ │ │ │ │ │ 年 月│ │ │ ││ │ │ │ │ │ │ │ │ 至 │ │ │ ││ │ │ │ │ │ │ │ │ 年 月│ │ │ │├─┼─┼───┼─┼─┼─┼─┼─┼─────┼─┼──┼─┤│ │ │ │ │ │ │ │ │ 年 月│ │ │ ││ │ │ │ │ │ │ │ │ 至 │ │ │ ││ │ │ │ │ │ │ │ │ 年 月│ │ │ │├─┼─┼───┼─┼─┼─┼─┼─┼─────┼─┼──┼─┤│ │ │ │ │ │ │ │ │ 年 月│ │ │ ││ │ │ │ │ │ │ │ │ 至 │ │ │ ││ │ │ │ │ │ │ │ │ 年 月│ │ │ │├─┼─┼───┼─┼─┼─┼─┼─┼─────┼─┼──┼─┤│ │ │ │ │ │ │ │ │ 年 月│ │ │ ││ │ │ │ │ │ │ │ │ 至 │ │ │ ││ │ │ │ │ │ │ │ │ 年 月│ │ │ │├─┼─┼───┼─┼─┼─┼─┼─┼─────┼─┼──┼─┤│ │ │ │ │ │ │ │ │ 年 月│ │ │ ││ │ │ │ │ │ │ │ │ 至 │ │ │ ││ │ │ │ │ │ │ │ │ 年 月│ │ │ │├─┼─┼───┼─┼─┼─┼─┼─┼─────┼─┼──┼─┤│ │ │ │ │ │ │ │ │ 年 月│ │ │ ││ │ │ │ │ │ │ │ │ 至 │ │ │ ││ │ │ │ │ │ │ │ │ 年 月│ │ │ │├─┼─┼───┼─┼─┼─┼─┼─┼─────┼─┼──┼─┤│ │ │ │ │ │ │ │ │ 年 月│ │ │ ││ │ │ │ │ │ │ │ │ 至 │ │ │ ││ │ │ │ │ │ │ │ │ 年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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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學校申請聘僱外國教師時,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1. 聘僱申請表:按照表格填寫,需要兩份副本。 2. 聘僱契約書影本:契約書中應包含受聘教師的資料、聘僱期間、工作內容、薪資以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3. 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教師應提供證明其具備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的文件,必要時需提供中文翻譯。 4. 外國教師的護照影本:提供外國教師的護照影本,需核對核章並確保正本無誤。 5. 外國教師兼任情況:如果外國教師兼任其他工作,需提供名冊(四份副本)、專職工作許可文件影本以及已獲准在學期開始前至少一個學期以上的外僑居留證影本。 6.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提供由該國認可的公立或私立醫院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的國內醫院開具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其中文翻譯。 7. 相關證明文件:提供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3項的相關證明文件。 在聘僱許可文件核發之前,學校不得先行聘僱或試用外國教師。 根據附表一,聘僱申請表中的各項資料應詳實填寫,受聘教師的學歷欄應記載大學、碩士、博士學位學歷,並需要附上最高學歷的證明文件以及資料。另外,附表二則是聘僱外國專任或兼任教師的名冊,需填寫教師的相關資料,如姓名、國籍、護照號碼、性別、出生日期等,並注明聘僱期間。 以上回答參照最新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進行釋義,並根據該法條的具體要求和附表的填寫說明給出相關解釋和範例。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與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核名詞
- 住所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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