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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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健康檢查證明,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一般體格檢查。 二、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 (HIV 抗體檢查) 。 四、梅毒血清檢查。 五、尿液中鴉片代謝物、安非他命類藥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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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對於外國教師聘僱的健康檢查證明,應涵蓋以下項目: 1. 一般體格檢查:透過醫生對教師進行身體檢查,評估其身體是否符合教學需求,例如檢查身高、體重、視力等。這是確保教師身體狀況良好的基本要求。 2.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完成胸部X光攝影,以檢測教師是否有結核病的跡象或感染,以確保校園內的健康與安全。 3.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 (HIV 抗體檢查):進行HIV抗體檢查,以確認教師是否感染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以確保學校校園健康與安全。 4. 梅毒血清檢查:進行血清檢查,以檢測教師是否感染梅毒,保障校園內的健康與安全。 5. 尿液中鴉片代謝物、安非他命類藥物檢查:透過尿液檢查,測定教師體內是否存在鴉片代謝物或安非他命等毒品物質,確保校園內的毒品防治措施。 這些健康檢查項目是確保外國教師的健康狀態符合校園需求,保障學生和教職員的健康與安全。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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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