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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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機關及受聘僱之當事人。也就是在核發聘僱許可文件的過程中,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需要通報外交部、勞工委員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以及其他相關機關和受僱當事人。受聘僱之外國人在辦理來華簽證時,需要準備聘僱許可文件。 範例:例如,一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欲聘僱一位外國教師,該校在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聘僱許可文件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通知外交部、勞工委員會、財政部所屬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等相關機關進行相關核查。在外國教師辦理來華簽證時,需要提交已獲得的聘僱許可文件作為申請簽證的必要文件。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國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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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