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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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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機關及受聘僱之當事人。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機關及受聘僱之當事人。也就是在核發聘僱許可文件的過程中,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需要通報外交部、勞工委員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以及其他相關機關和受僱當事人。受聘僱之外國人在辦理來華簽證時,需要準備聘僱許可文件。 範例:例如,一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欲聘僱一位外國教師,該校在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聘僱許可文件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通知外交部、勞工委員會、財政部所屬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等相關機關進行相關核查。在外國教師辦理來華簽證時,需要提交已獲得的聘僱許可文件作為申請簽證的必要文件。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 國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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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