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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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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聘僱外國教師,其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仍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內,檢具展延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影本 (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學校聘僱外國教師的聘僱許可期限最長為三年。如果期滿後仍有需要繼續聘僱的情況,應在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時需要準備展延申請書(兩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以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的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影本(需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每次展延聘僱許可的期限最長為一年。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最新修正公布日期:2019年8月8日 修正條文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12

  •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與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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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各校聘僱外國教師,其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仍有繼續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