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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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聘僱外國教師,其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仍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內,檢具展延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影本 (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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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學校聘僱外國教師的聘僱許可期限最長為三年。如果期滿後仍有需要繼續聘僱的情況,應在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時需要準備展延申請書(兩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以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的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影本(需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每次展延聘僱許可的期限最長為一年。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最新修正公布日期:2019年8月8日 修正條文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12
-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與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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