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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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他校,應由原聘僱學校與擬聘學校依第五條規定共同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聘僱許可。如未經同意,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前項聘僱許可再任職期間,應與原聘僱已任職之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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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果需要轉換到其他學校工作,就需要原聘僱學校和擬聘學校共同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聘僱許可,未經同意則不能轉換雇主或工作。另外,聘僱許可的再任職期間應與原聘僱已任職之期間合併計算。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教師在某校聘僱許可期間內轉換到另一所學校工作,他必須取得原校和新校共同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的許可。此外,如果該教師在轉換後續聘期間,與原校的任職期間合併計算,以確定是否符合聘僱許可的再任職規定。
- 第五條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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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