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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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入學方式,除免試入學外,應參採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得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不在此限。 (四)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戲劇班、體育班、科學班、各單類科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類科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班、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生應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四)學生應向報考時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招生區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其申請校數,以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一所為限。 (五)學生依前目規定申請之校數,各招生區得視實際需要,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酌予增加。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二)學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總分相同時之比序為寫作測驗、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 (三)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擬變更登記分發區者,應於基本學力測驗辦理前,向全國試務委員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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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第 5 條》,這項法規主要針對高級中等學校的多元入學方式進行規範。以下是對每個項目的釋義: 一、甄選入學: (一)甄選入學的分數計算方式是將基本學力測驗的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的分數納入總分中,並且這些科目的權重不得超過總分的百分之五十。 (二)招生單位可以參考學生在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方面的表現進行甄選,並且可以視實際需要進行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學生在校的學科成績不得計入甄選總分,但對於科學領域的特殊情形或才能入學者,可以例外。 (四)某些特定類型的班級、科系或學校,比如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戲劇班、體育班、科學班,以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的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等類科的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可以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生需要選擇一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進行報名。 二、申請入學: (一)申請入學的資格條件是基本學力測驗的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和自然五科的分數,另外可以選擇一科或兩科進行加權計分。 (二)寫作測驗的分數可以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申請入學不得再進行任何形式的測驗,而且應參考學生的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且進行書面審查。 (四)學生需要向就讀或畢業的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的招生區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並且每個學生僅限於一所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的報名。 (五)在每個招生區域內,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增加申請學校的數量。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登記分發入學的依據是基本學力測驗的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不得進行另外的加權計分。 (二)在總分相同的情況下,登記分發的比序方式是先審查寫作測驗,然後依次是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和自然科目。 (三)學生在報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時,需要選擇登記分發的區域;如果有意改變登記分發的區域,需要在基本學力測驗之前向全國試務委員會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第 5 條》 - 教育部全國試驗委員會網站(https://www.naer.edu.tw/)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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