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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請領資格;已撥款者,由本部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領人限期返還。
  2. 第十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補助之學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請領我國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與補助性質相當之給付。經查證確有重複請領事實者,本部得撤銷請領資格;已撥款者,由本部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領人限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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