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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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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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7條,校務基金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這表示校務基金可運用其資金來進行投資,以獲取收益或彌補資金需求。舉例來說,校務基金可以購買政府發行的公債或國庫券,或是投資其他短期票券,進行資金運用。這些投資可以為校務基金帶來一定的收益,同時也有助於增加基金的流動性和資金運用的彈性。
立法沿革 1 版
(0980414 制定)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本基金因應業務需要得投資之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80414 制定)
本基金因應業務需要得投資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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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