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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5.06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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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高級中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學校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特制定本條例,設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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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2.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3. 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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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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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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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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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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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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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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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提升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應定期辦理績效評鑑;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5.0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