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高級中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學校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特制定本條例,設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5.06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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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 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得逕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 本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前項有價證券出售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教育部為提升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應定期辦理績效評鑑;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其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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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5.0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