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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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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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規定,本基金預算的編製應考慮基金的財務狀況和預估的收支情況,並以保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盈餘為原則。這表示在編制預算時,必須謹慎估算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以確保基金的財務狀況平衡或有盈餘。具體來說,預算編制的時候應評估基金的收入來源,例如學費、捐款等,以及預計的支出,包括教師薪酬、學校營運成本等。如果在編制預算時發現預估的收入不足以支撐支出,必須調整預算以維持收支平衡,或者在收入超過支出的情況下考慮盈餘的運用方式。
立法沿革 1 版
(0980414 制定)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立法理由本基金預算編製之處理原則。
- 審酌名詞
(0980414 制定)
本基金預算編製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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