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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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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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4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將剩餘的存權益解繳給國庫。這表示當基金的任務已經完成或終止時,基金所剩餘的資金或權益應由基金管理機關解繳給國庫。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基金結束後的資金運用得以順利結束並回歸國庫。
立法沿革 1 版
(0980414 制定)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本基金結束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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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414 制定)
本基金結束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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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