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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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提升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應定期辦理績效評鑑;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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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教育部應定期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評鑑,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該評鑑辦法的具體內容並無在此文中提及,因此沒有相關資料可以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80414 制定)
教育部為提升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應定期辦理績效評鑑;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辦理績效評鑑為提升校務基金運用績效方法之一,至於評鑑結果之應用,及與政府撥款及獎補助款關係等,涉及實務作業細節,其執行方式則由教育部另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80414 制定)
辦理績效評鑑為提升校務基金運用績效方法之一,至於評鑑結果之應用,及與政府撥款及獎補助款關係等,涉及實務作業細節,其執行方式則由教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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