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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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 2.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 3.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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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4條的規定,該基金的來源包括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學雜費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受贈收入、孳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中,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以及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這四項收入免徵營業稅。同時,教育部應該編列年度預算,但不得規定學校必須自籌比例。 參考資料: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 財政部營業稅法 - 行政院公報
立法沿革 1 版
(0980414 制定)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基金之來源。 二、國立高中職自籌財源能力有限,實施初期,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等營業收入宜免徵營業稅,以提高學校自籌財源意願,爰於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 營業稅名詞
一、第一項規定本基金之來源。 二、國立高中職自籌財源能力有限,實施初期,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等營業收入宜免徵營業稅,以提高學校自籌財源意願,爰於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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