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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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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2. 2.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3. 3.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4條的規定,該基金的來源包括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學雜費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受贈收入、孳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中,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以及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這四項收入免徵營業稅。同時,教育部應該編列年度預算,但不得規定學校必須自籌比例。 參考資料: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 財政部營業稅法 - 行政院公報

立法沿革 1

(0980414 制定)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基金之來源。   二、國立高中職自籌財源能力有限,實施初期,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等營業收入宜免徵營業稅,以提高學校自籌財源意願,爰於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 營業稅名詞
(0980414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本基金之來源。   二、國立高中職自籌財源能力有限,實施初期,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等營業收入宜免徵營業稅,以提高學校自籌財源意願,爰於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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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4 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