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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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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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的所有收支都應該納入校務基金中,並且依法辦理。此外,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 根據文中的資料,可以得知私立學校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了私立學校應向學校所在地的法院設立財團法人登記。根據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私立學校在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私立學校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私立學校應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七人至二十一人組成,並由董事長代表法人對外代表。私立學校法第14條規定,董事會可以設置辦事人員,並納入學校員額編制。私立學校法第55條第1項前段規定,私立學校董事會應訂定章則,籌措經費辦理有關私立學校教職員工的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最後,私立學校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校長應根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的決議,並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監督。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出對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的釋義。根據該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的所有收支都應該納入校務基金中,並且根據法令辦理。同時,根據私立學校法的規定,私立學校在成立財團法人後依法辦理相關事務,並由董事會代表法人對外代表。 參考資料: - 私立學校法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80414 制定)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
立法理由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處理,至所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主管者為限,不包括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等學校。
- 法人名詞
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處理,至所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主管者為限,不包括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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