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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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2條,該基金屬於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這表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的校務基金是根據預算法所設立的特種基金,並由教育部擔任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負責管理此基金。
立法沿革 2 版
(0980414 制定)
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本基金之屬性及管理機關。
(1040421 修正)
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考量教育部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組織調整後,本基金係由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其有關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及預、決算、每月月報編製均由該署負責辦理及彙送,為符本基金實際運作之權屬,爰將原條文所定「以教育部為管理機關」修正為「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預算法 第 4 條條文
(0980414 制定)
本基金之屬性及管理機關。
(1040421 修正)
考量教育部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組織調整後,本基金係由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其有關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及預、決算、每月月報編製均由該署負責辦理及彙送,為符本基金實際運作之權屬,爰將原條文所定「以教育部為管理機關」修正為「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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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