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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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辦理前條查證時,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函請學校書面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學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訪人簽名確認。 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 五、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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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第7條的解釋如下: 一、校方說明、答辯: 本條規定,對於初步查證的內容,可以書面向學校要求相關的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的文件、資料。這意味著當評鑑機構需要更多的資料或解釋來確定學校是否合乎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的條件時,可以要求學校提供這些資料或解釋。 二、到校查訪: 評鑑機構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到學校進行查訪,學校不得拒絕或妨礙該查訪。這意味著評鑑機構有權利在需要的情況下實地查看學校的設施、條件和操作情況,以確定學校是否符合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的條件。 三、訪談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 評鑑機構可以訪談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其他相關人員,並將訪談情況做成書面紀錄,需由受訪者簽名確認。這意味著評鑑機構可以向學生、家長和教職員工等相關人員了解學校的運作和情況,以得到更多的資訊來評估學校是否符合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的條件。 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 如果需要,評鑑機構可以要求相關的機關提供協助。這可能是為了取得特定資料或尋求其他相關機關對學校現況的意見或觀察。 五、其他適當方式: 本條列舉了一些進行查證的方式,但同時也提到可以使用其他適當的方式。這表示評鑑機構在查證的過程中,可以依照需要使用其他相關的方式來確定學校是否符合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的條件。 最新的參考資料對於此法條的解釋並不明確,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100%關聯度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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