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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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第6條 (以下簡稱本辦法) 規定如下: 1. 學校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得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 a. 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但依本辦法規定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b. 未依第四條核定之計畫執行,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c. 經私立學校諮詢會認有辦理不善之情形。 根據這個法條,如果學校辦理該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的事項,有違反相關法令的情形、未按照核定計畫執行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的情形,或被私立學校諮詢會認定為辦理不善的情形,教育部可以進行查證,如果查證屬實,教育部有權變更或廢止原來核定的處分。 參考資料: -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第 6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57 條 - 教育部(2020)。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作業要點。檢自 https://laws.moe.gov.tw/BookContent.aspx?BookID=2221905180001
- 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條文
-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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