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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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許可、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實驗教育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 2.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三、校長及教師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之家長代表。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 3.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4.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 5.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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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10條的內容,針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審議會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許可、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實驗教育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此條款規定,直轄市和縣(市)的主管機關負責審議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申請許可、變更、續辦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為此,需要成立一個審議會。 2.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三、校長及教師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之家長代表。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根據此條款,審議會的委員人數應為九人至十三人。主管機關根據對實驗教育有經驗的下列人員進行聘(派)兼,其中第四款和第五款的委員人數合計不得低於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委員應為同一性別: 一、教育行政機關的代表。 二、專家、學者的代表。 三、校長和教師的代表。 四、曾經接受過實驗教育的家長的代表。 五、與實驗教育相關的團體的代表。 3.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根據此條款,委員的任期為兩年,任期結束後可續聘(派)兼。任期內出現缺位時,可以進行補充聘(派)兼,其任期直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4.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此條款規定,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相推舉產生。 5.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根據此條款,審議會的委員均為無給職的身份。 以上釋義之參考資料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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