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機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施實驗教育,應事先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載明於招生簡章中。但學生已成年者,免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不得拒絕之。但學生已成年者,得單獨提出申請。 三、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機構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輔導其轉學。 四、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或實驗教育結果,機構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不得因智能、性別、種族、年齡、家庭背景之不同,於招生或實驗教育過程中,無正當理由,使學生受不公平之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等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9 條是指機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並遵守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所述: 1. 實施實驗教育時,需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在招生簡章中明確載明同意事項。學生已成年者則可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2. 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退出實驗教育,機構不得拒絕。學生已成年者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3. 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機構應提供必要的輔導,如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則應輔導其轉學。 4. 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瞭解學生的學習狀況或實驗教育的結果,機構應予告知或提供相關資料。 5. 招生或實驗教育過程中,不得因智能、性別、種族、年齡、家庭背景等差異,無正當理由使學生受不公平待遇。 6. 機構不得洩漏學生的個人資料和其他隱私。 7. 機構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的行為。 8. 機構不得進行其他侵害學生人權的行為。 9. 還要遵守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的事項。 以上是對第9條逐條的解釋,參考法規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