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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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 2.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3.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教材教法,應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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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8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實驗教育的核心理念是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的多元智能,並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這意味著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的規劃應該符合學生的個別需求和能力。 2. 實驗教育的教學應由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的人擔任。這意味著教師應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在教學過程中能夠提供適切的指導和支持。 3. 實驗教育的課程、教學、學習領域、教材教法以及學生的學習評量都應按照經許可的實驗教育計畫的內容進行。這意味著學校需要制定符合實驗教育計畫要求的課程和教學安排,並根據計畫要求進行學生的評量。 以上解釋的依據主要來自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8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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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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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