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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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或續辦,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之。
- 2.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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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11條共有2項規定: 1. 審議會的成立及議決: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或續辦,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之。這表示在審議實驗教育申請時,審議會的成立及議決需要符合上述條件,並且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以達到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的要求。 2. 申請人或其代表的列席: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或其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列席。這表示在審議實驗教育申請時,審議會應邀請申請人或其代表到場陳述意見。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邀請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列席。這樣可以確保審議的公開和透明度,並讓各方能夠就申請提出他們的觀點和意見。 參考資料: - 高等教育法院全文裁判書,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資料庫 -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範例: 例如,學校申請辦理某種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審議會開會時應有5位委員出席。其中,申請人和設籍學校的代表也分別列席,提供申請書和陳述意見,以便審議會進行決議。根據審議會成立和議決的要求,只有在超過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和委員過半數的議決情況下,申請才能獲得許可。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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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