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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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受教育權之保障。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預期成效。
- 2.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負責人、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安排時間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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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12條的規定,審議會在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學生的受教育權保障、計畫內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預期成效。而對於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和機構實驗教育的計畫,審議應再加上考量申請人、負責人、主持人和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的資格和專業能力,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的健全性和收費規定的合理性,以及授課安排時間的適當性。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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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