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申請辦理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13條,辦理實驗教育需要進行許可程序。個人或團體辦理實驗教育的申請需要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許可。而機構辦理實驗教育的申請也需要經審議會審議通過,然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在受理申請起算日起2個月內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1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