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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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構實驗教育許可籌設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申請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2.申請人應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立案許可,並發給立案證書: 一、擬聘之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名冊、學經歷證明及身分證影本。 二、實驗教育實施場所之建築物合法使用執照。 三、前款建築物之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 3.前項許可立案之機構名稱,應為某某實驗教育機構,並冠以直轄市、縣(市)之名稱,不得以實驗學校為名。
- 4.實驗教育機構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為學校之名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變更之。
- 5.申請人於第一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仍未完成籌設,或其籌設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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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14 條的內容,其規定了以下幾點: 1. 實驗教育機構的籌設期間為一年,期滿前一個月可以申請延長一年,但只能延長一次。 2. 申請立案許可時,申請人需要準備以下文件:教學人員與職員的名冊、學經歷證明及身分證影本;實驗教育實施場所的合法使用執照;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借用三年以上的經公證契約。 3. 實驗教育機構的立案名稱應為「某某實驗教育機構」,並冠以直轄市、縣(市)的名稱,不得使用「實驗學校」作為名稱。 4. 若實驗教育機構的名稱與學校的名稱相同、相似,或者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為學校,相關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要求該機構變更名稱。 5. 若申請人在籌設期間屆滿時仍未完成籌設,或者其籌設活動涉及違法情事,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籌設許可。 根據以上資料,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實驗教育機構的籌設期限、立案所需文件、立案名稱的要求、避免與學校名稱混淆以及主管機關廢止籌設許可的權限。在進一步研究中,可以參考該辦法的相關例子和解釋具體條款的法律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公證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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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