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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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辦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擬訂與該學校合作之計畫,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與該學校進行合作。
- 2.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本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 3.第一項合作計畫,應載明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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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參與實驗教育且同時希望取得學校學籍的學生,需按照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的規定進行入學申請。同時,學生需制定與該學校合作的計畫,並向該學校的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只有在取得許可後才能與該學校進行合作。 2. 根據第2項的規定,當前項合作計畫中的學生修業期滿後,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合作計畫所訂定的評量方式進行評量。成績及格的學生,由設籍學校按照本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3. 根據第3項的規定,第一項合作計畫應詳細記載課程和教學的實施方式、成績的評量方式、學生參與校內活動的事項、學雜費的收取方式以及其他與實驗教育相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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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