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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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就費用收取、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競賽之參加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擬訂合作計畫,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進行合作,使學生參與學校學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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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16 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的學生,可以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就費用收取、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競賽之參加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擬訂合作計畫,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進行合作,使學生參與學校學習活動。 此法條提供了一個機會給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參與學校的學習活動。這些學生可以和學校就費用收取、課程參與、教學方式、成績評量、校內活動和競賽等事項進行合作,並擬訂合作計畫。然後,他們需要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過批准後,才能參與該學校的學習活動。 這個法條主要是為了讓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有機會參與學校的學習活動,以提升他們的學術能力和技能。這也有助於學生更好地適應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習環境。這種合作模式可以為學生提供全面的學習體驗,增加他們的學習機會和成長空間。 依照這個法條,具體的合作內容和細節需要學校主管機關和學生進行協商和擬訂合作計畫。這些計畫需要明確規定費用收取、課程參與方式、教學方式、成績評量標準、校內活動和競賽的參加等事項。並且,學生需要在獲得學校主管機關的許可後才能參與合作活動。 可以舉一個相關範例,假設有一個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對於一所學校的科學實驗課程非常感興趣,希望能夠參與學校的相關學習活動。該學生可以和該學校協商並擬訂合作計畫,包括付費方式、參與課程的方式、教學方式、成績評量標準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然後,該學生需要向學校主管機關提交合作計畫並申請許可。如果該計畫經過審核並且獲得許可,該學生就可以參與該學校的科學實驗課程,並享受學校的學習資源和設施。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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