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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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申請人造具參加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得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種類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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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17條規定,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若尚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可以申請造具參加實驗教育學生名冊,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主管機關則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以使其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的各項福利和優惠措施,並能平等參與各種類競賽。 根據台灣教育部的相關資料,這個條文主要是為了讓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能夠享有與普通學校學生相同的權益和福利。例如,他們可以參與校際交流、參觀學校活動、參加競賽等等,以提供他們一個平等的教育環境。該身分證明可以作為學生身份的證明文件,便於享受相關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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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