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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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學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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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17-1條,已取得學籍的學生可以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的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而尚未取得學籍的學生則可以按照私立學校學生的相關規定,根據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的學費補助。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教育部,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5月9日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法規
- 上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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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