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1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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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應將收費項目、數額及用途予以公開,並向參與之學生及家長說明。
- 2.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將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載明於招生簡章中,並於網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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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17-2 條,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應公開公告收費項目、數額和用途,並向參與的學生和家長做出說明。另外,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在每個學年度招生簡章中明確提及向學生收取的費用項目、數額和用途,並在網上公告。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實驗教育者對學生和家長透明地公開收費信息,讓他們知道所支付的費用將用於什麼目的。這樣的要求有助於保護學生和家長的權益,並確保他們有足夠的信息來做出適當的選擇。 一個與這項規定相關的範例是,一個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機構在招生簡章中明確列出了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的費用項目,例如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和導師費用。同時,在網站上公開公告了這些收費項目的具體數額,並解釋了每個項目的用途,例如材料費用用於製作實驗所需的材料和工具,導師費用用於支持專業導師的薪酬。這樣的做法可以使學生和家長清楚地了解所支付的費用是如何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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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